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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监会新规 强化电力调度权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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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电监会新规 强化电力调度权监管
近日,电监会发布了《电力调度机构信息报送与披露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再次推动电力调度机制改革。

记者了解到,早在2005年11月电监会已经分别制定《电力企业信息报送规定》(以下简称《报送规定》)和《电力企业信息披露规定》。(以下简称《披露规定》)。“新制定的《办法》是对《报送规定》和《披露规定》的细化和补充。”电监会办公厅新闻处官员对本报记者表示。

根据《报送规定》第八条规定,电力调度机构应向电监会报送的信息包括:电力系统运行基本情况;执行电力市场运行规则、电力调度规则和电网运行规则的情况;跨区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送电情况和电能交易情况;签订和履行并网调度协议的情况;电力安全生产情况;电力监管机构要求报送的其他信息。

这一报送规定在新发布的《办法》里面得到极大拓展。《办法》规定,各电力调度机构应按年、按月事前向电力监管机构报送管辖范围内的电力平衡计划、电量平衡计划、设备检修、投产和退役计划以及电网阻塞情况、原因及措施,还应按年、按月事后向电力监管机构报送辖区内的预计辖区电力最高负荷,跨地区联络线送受电力,辖区内机组铭牌出力,最高负荷时的检修容量、受阻容量及原因、最大可调出力、备用容量等情况;以及预计用电量、跨地区联络线送受电量,辖区内机组发电量等情况。

对此,一位电力专家对本报解读,“电监会要求电力调度机构报送范围的拓展,表明电监会想增强其对电网公司调度权的监管,让电网多跟电监会沟通电力调度的问题。”

今年四月,在广州召开的全国电力调度监管工作座谈会上,国家电监会副主席王野平公开表示,在电力系统内利益主体多元化、新能源在局部电网装机占比较大、电力系统调度运行日趋复杂和自然灾害和极端气候加剧的情况下,加强电力调度监管工作,是确保电力系统安全稳定经济运行的要求,是维护电能使用者权益的要求,是促使电网公平、无歧视开放的要求。

“但在目前的权力格局里面,电监会能发挥的空间十分有限,两大电网公司的权力很难监管。”前述电力专家对本报表示,在改革推进上,电监会选取了南方电网作为突破口。

在前述全国电力调度监管工作座谈会上,电监会正式启动了南方区域电力调度监管指标评价试点工作,采用研究编制的电力调度监管指标,对调度定点监管单位进行试评价。试评价的时间初定一年,从2011年4月开始至2012年3月止,选取广东、广西、海南调度中心开展调度监管指标体系的试评价工作。

记者了解到,在当下的电力体制改革中,电监会曾经希望有独立于电网的电力调度机构,但电网公司则不愿意放手,希望能握紧手中的调度大权。“《办法》的出台或许是新任电监会主席吴新雄上任之后再推电力调度监管的一个信号。”一位国家电网公司的工作人员对本报记者表示。

同时,《办法》还规定了电力调度机构向发电企业披露的内容,既包括每日事前向发电企业披露辖区内的次日全网负荷预测情况、全网发电预测情况、各电厂发电计划情况、关键输电断面预测情况、省际联络线预测情况等,也包括每日事后向发电企业披露辖区内的上日全网负荷情况、全网发电情况(如果执行峰平谷,应区分峰平谷时段发电量)、各电厂发电量情况、关键输电断面情况、省际联络线情况等。

对照《披露规定》不难发现,《办法》要求电力调度机构对发电企业披露的时间已经细化到每天,这大大增强了电网与电厂之间的信息共享和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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